1908年3月14日《大清报律》奉旨颁行。该报律共45条,除将前些时候制定与颁行的报刊禁载的规定全部收入外,还新增了不少限制性条款,1910年清政府再次修订《大清报律》,并将修订本交资政院和军机处审议。1911年1月29日原《大清报律》改称为《钦定报律》经清廷批准后颁行。修订后的报律共38条,另有4个附条保存了原报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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