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文集录
诗词文集录
推荐
诗词
作者
古籍
有趣的历史
历史人物
三皇五帝
夏商周
春秋战国
秦朝
汉朝
三国
南北朝
隋唐
五代十国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近代史
历史故事
野史沉钩
历史典故
皇帝故事
后宫故事
上下五千年
东周列国
民间故事
神话故事
佛教故事
智慧故事
成语故事
鬼故事
历史典籍
典籍大全
易经周易
孙子兵法
三十六计
山海经
商君书
书籍推荐
才子佳人
书生才子
青楼红颜
巾帼传奇
诗词名句
世界历史
一二战史
世界名人
历史事件
世界五千年
历史鉴赏
古代美人
历史图片
语言切换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刘颂
所有
南北朝
正文
刘颂(?~300)西晋时司法官。字子雅,广陵(当时郡治在今江苏淮阴县)人。西晋初期历任尚书三公郎、议郎守廷尉、三公尚书等司法官,秉公执法,时人把他比作西汉张释之。他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判案,断罪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没有法律条文,就应根据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极力反对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迁就社会舆论,借口具体情况,“看人设教”、“随时之宜”,以致撇开法律条文不用,量刑畸轻畸重。他说,如果认为法律条文不尽妥当,可以修改;如果认为法律条文完善,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枉法。但是刘颂只主张司法官吏要严格按照法律判案;而地位比他们高的“大臣”,却有权解释有疑滞的条文,并且可以根据这种解释判决“事无正据,名例不及”的案子。刘颂特别强调“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凭个人意志决定赏罚。这些就给君主大臣践踏法律、专横武断、草菅人命开了方便之门。刘颂认为御史等监司纠举非法行为,只应追究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和秩序的大罪,至于“贤人君子”的“小过”,则应放过不纠,因为这是人情之常;如果大小犯罪行为都要追究,朝野就没有完人,会造成“欲理而反乱”,引起动乱。刘颂这种主张,又是为贵族、官僚欺压平民开脱罪责。刘颂主张恢复肉刑,理由是西晋废除肉刑后,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轻,又禁止不了犯罪行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脚,就没法再逃跑;偷盗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没法再偷盗;□淫妇女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没法再干这种坏事。别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为戒,不敢犯罪。同时,除了宫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后代。所以刘颂说,杜绝犯罪行为,没有比肉刑更好的了。
西晋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刘颂的主张,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巩固统治,要求加重惩罚;另一方面,为了增加剥削收入,又希望少杀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劳动力。
上一篇
下一篇
LTR
RTL